关于印发《聊城市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 山东省工程建设造价服务信息网
聊建字[2002]79号
 
关于印发《聊城市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
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2-12-06 00:00
各县(市区)建委、开放开发试验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防止假冒伪劣产品用于建设工程,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制度的顺利实施并加强对备案产品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建委制定了《聊城市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全市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由市建委统一领导,下设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
    附件一:聊城市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附件二:第一批实行登记备案的建设工业产品目录







                                             二OO二年八月十九日



                 聊城市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暂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27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的建设工业产品主要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的产品,第一批实行登记备案的建设工业产品目录见附件二。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凡进入我市建设市场,并列入登记备案管理范围的建设工业产品,均应取得《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并在市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办公室认证注册,办理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认证书。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全市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工作由市建委统一领导,市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产品备案办公室)统一部署、统一组织、统一管理、统一公告和发证。
  第六条  市产品备案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省建设厅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
    二、根据工作分工,负责对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三、对本市范围内已在省登记备案的建设工业产品进行公布与监督管理,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有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凡纳入产品备案管理范围内的产品,各建设、勘察、设计、标准造价、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监督、招标投标等部门和单位,要在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上严格把关,相互监督,切实杜绝无《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产品进入建设市场。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有关单位选用未在省登记备案的建设工业产品。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设产品,也必须选用已登记备案的产品。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采购建设产品时,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选用已登记备案的产品,并及时向销售单位索要产品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和登记备案认证书;建设单位代表、工程监理人员核实后必须在登记备案认证书上签字。
    施工单位要将工程所用登记备案产品的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和登记备案认证书整理建档,以备日后检查或工程验收时使用。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将以上产品备案资料移交建设单位,存入建设项目档案。
    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要将使用登记备案产品作为工程监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施工单位使用未登记备案产品的,监理人员要责令停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监理人员应对登记备案认证书上的签字负责。监理单位监管不力的,由有关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其予以资质等方面的处罚。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规定,允许未登记备案产品进入建设工程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产品登记备案的申报
    第十二条 全市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申报工作分工如下: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承担附件二中第1-6类产品;市造价管理办公室承担附件二中第7-8类产品;市建设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承担附件二中第9-11类产品。
    第十三条  申报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的单位,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注册商标;
    三、代理商的代理证明;
    四、产品执行标准;
    五、产品的使用说明书、施工工艺要求,检验、调试、验收方法和标准,保管使用安全措施等资料;
    六、国家及省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提供)、产品鉴定证书、产品质量认定证书、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进口产品应有生产国或地区权威机构的产品鉴定证书及相关的报关资料;
    七、建设工业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八、企业概况;
    九、其他相关的必备文件;
    以上申报资料均为原件,同时报复印件三份。申报资料经市产品登记备案受理单位核验登记后,原件退回申报单位。
    申报资料必须完整、齐全、真实、可靠。申报单位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可靠性负责。
    第十四条 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的初审工作,由各受理单位负责。初审合格的单位报市产品备案办公室登记后,由各受理单位分别上报省有关部门。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聊城市建委负责全市的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监督管理工作,市产品备案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建委在市建委领导下,负责本县(市区)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为加强监督管理,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在管理过程中实行《聊城市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认证书》(以下简称登记备案认证书)的管理形式。
    第十七条 本市生产和进聊销售的外地建设工业产品在获得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后,要持登记备案证明到市产品备案办公室办理认证手续,领取《聊城市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认证书》。认证书由市产品备案办公室统一印制,发放时加盖市产品备案办公室印章。
    第十八条  已在省登记备案的建设工业产品,在办理《聊城市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认证书》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
    二、销售单位营业执照及单位概况。
    第十九条 已登记备案并认证的建设工业产品在销售时,销售单位要向购货单位出具产品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和登记备案认证书,并按要求在认证书上如实填写购货单位、工程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购货日期,登记备案认证书上要加盖销售单位公章。
    第二十条  产品备案的有效期一般为两年,产品备案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申请产品备案的产品,生产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三年月向原受理单位提出续期登记备案申请。对逾期未办理续期登记备案的建设工业产品予以注销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登记备案产品在有效期内,生产单位在设计、工艺等方面有重大革新,或企业名称变更、更换法人时,须重新申请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  登记备案产品在有效期内,持证单位转产、歇产或其他原因提前终止该项产品生产的,须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产品登记备案证明。
    第二十三条 市产品备案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对已登记备案产品进行质量跟踪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省有关部门并在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 对已登记备案的建设工业产品的使用情况的检查,今后将列入工程标准监督检查和工程质量大检查的必查内容;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根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于伪造、冒用登记备案产品的生产或销售单位,社会各界均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六条 产品登记备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聊城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OO二年九月一日起实施,市建委以前下发的凡与本细则不符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聊城市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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