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淄博市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通知 --- 山东省工程建设造价服务信息网
淄建造管字[2002]25号
 
关于印发《淄博市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继续教育管理办法》通知
发布时间:2002-11-25 00:00

各区县建管处(局)、各有关单位:
    为及时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进行更新、拓宽知识,加强智力开发的教育,不断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理论水平、专业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以适应工程造价管理入世接轨的需要,更好的为我市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提供良好服务,现根据建设部第74号令《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我市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望认真贯彻执行。到本办法正式印发之前,已对该项工作做过部署的,亦执行本办法。

    附件:《淄博市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


《淄博市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试行)


    一、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对经培训考试已取得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全部人员,不断进行知识更新,专业学历提高。通过资格升级培训、学术交流、知识讲座和年度工程结算办法技术交底以及自学等多种形式实施。
    二、我市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是淄博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处,各区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配合市造价处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工作。
    三、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学分任务,是资格晋升、资格证年检、聘任上岗、报考造价工程师、以及评先创优的必要条件。继续教育的数量与质量用学分进行考核,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1、参加新定额和年度结算办法技术交底培训每次记6分。
    2、参加资格晋升培训,考试合格者记3分。
    3、参加由工程造价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讲座每次记1分。
    4、经各级鉴定的科研、管理成果,鉴定书中所列参加人员可按下列方法折算学分。
    县级成果10-15分;
    市级成果15-20分;
    省部级成果20-25分;
    国家级成果25-30分。
    同一成果在不同级别鉴定的,只记最高学分。
    5、学术论文在市地级刊物发表记5分;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记10分;在国家级刊物发表记15分;同一论文在不同级刊物发表只记最高学分。
    继续教育学分平均每年必须达到或超过10分。
    四、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制度。
    1、证书由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处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发放,人手一册。
    2、证书必须由发证单位加盖公章,同时填写《继续教育证书发放登记表》备案后发放使用,由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保存。证书使用周期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证书一致,若由损坏和丢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凭单位证明向发证单位申请补发。
    3、证书登记由发证机关或区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专职人员负责填写,加盖公章并加盖继续教育专用章和年审专用章。
    4、登记要严格按学分折算办法计算学分,力求准确、清楚,确保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要追究登记签证人的责任。
    五、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从二00二年十一月开始使用,实行证书登记制度后到发证登记时,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凭有关证明予以补登。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淄博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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