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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枣庄市建筑施工现场检查情况通报制度》的决定
发布时间:2002-09-19 00:00

各区(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水平,激励企业创建省、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的积极性,经研究决定:自2002年起实行《枣庄市建筑施工现场检查情况通报制度》,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枣庄市建筑施工现场检查情况通报制度》

二○○二年二月二日

枣庄市建筑施工现场检查情况通报制度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枣庄市行政规划区内所有建筑工地、市政工地、道路施工、管道施工均为本制度检查通报范围。
    三、本制度采用“季报制”,每个季度末各区(市)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市建管局安监站,汇总后以文件形式向全市通报,并在同期《枣庄建筑业》上公布。
    四、通报范围:
    1、各项施工手续办理情况;
    2、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情况;
    3、建筑工人持证上岗情况;
    4、安全防护情况。包括:脚手架、安全网、施工用电、建筑机械、建筑塔吊等;
    5、文明施工情况。包括:施工场地、现场围挡、施工道路、五小设施、六牌两图、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施工技术资料、安全技术资料等;
    6、治理工程质量通病情况。
    五、对施工现场较好、安全设施到位、无质量通病的工地给予通报表彰;对施工现场较差、安全设施不到位、施工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工地给予通报批评。
    六、受到表彰或批评的工地将全部记录在案,作为年终表彰及安全资格、施工资质年检的依据。
    七、全年受到通报表彰的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将作为评选先进企业和优秀项目经理的优先条件。
    八、连续通报批评两次的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年终不得评优;全年连续通报批评三次的企业给予“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该工程项目经理降一级资质。



枣庄市建筑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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