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建委、施工企业、有关单位:
根据省建委、省计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鲁建标字[1998]20号“关于颁发《山东省施工企业工程取费等级动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的要求,经市建委与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商议,决定联合成立检查组, 采取集中与对部分甲、乙级施工企业进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检时间从2002年3月18日起至3月27日结束。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凡在我市和经批准进枣从事建筑、安装、装饰装修、防腐保温(市政工程、园林仿古、修缮等工程同时按枣建字[1996]8号之规定年检)等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对其《山东省施工企业工程取费许可证》进行年检。
2、年检时必须如实填写山东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施工企业工程取费许可证年度审核表》。各区(市)造价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标准条件认真把关。对质量、产值、造价专业人员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企业,该降级的降级,待质量、产值、造价专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时再予以恢复。同时,对效益好的企业,按照《山东省施工企业工程取费等级动态管理办法(暂行)》的要求予以申请升级。
3、《山东省施工企业工程取费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建设单位、招标管理部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等在选择施工企业、办理招标、签定承发包合同及竣工结算审查手续时,应严格核验《山东省施工企业工程取费许可证》及取费标准。无证或未年检的企业,不得参加投标、签定承发包合同及办理竣工结算等活动。
4、根据鲁建标发[1996]23号文第八条第(三)项规定,没有申请年度年检的企业,取费许可证视为无效,工程结算不得计取定额直接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持证企业如遇有法人代表、名称、所在地或资质变更及证书遗失的,须持原始资料及复印件申请办理变更或补办手续。
5、年检时施工企业需出具以下资料:1、2000年和2001年年度财务报表;2、年度单项工程结算书;3、取费许可证正、副本;4、外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受聘证书及外聘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受聘意见;5、年度审核表;6、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二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