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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标函【2009】11号 |
关于开展2009年下半年度全省部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09-09-27 00:00 |
各有关市建委(建设局):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执业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达到三年内完成对我省所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检查的工作目标,根据《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自10月12日起对济南、青岛、烟台、威海、聊城5市的部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 2009年6月30日前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近三年内未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且工商注册所在地为济南、青岛、烟台、威海、聊城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接受专项检查。 二、检查的依据 以《行政许可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及《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鲁建发[2006]29号)、《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管理办法》、《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变更事项管理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地区承接业务备案制度》等相关规定为依据,依法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标准条件情况、经营行为和执业质量开展行业检查工作。 三、检查的内容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现状是否满足相应的资质标准条件;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否按照国家、省发布的计价依据及有关规定进行执业;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执业行为是否客观公正,咨询合同是否规范,咨询成果质量控制是否严格等情况;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内部制度建设情况; (五)省检查组认为应了解、咨询的其他内容。 四、受检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根据检查要求,受检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职专业人员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二)2009年度专职专业人员的劳动合同、人事代理合同、人员名单、缴费发票和企业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发票、人员名单、个人账户清单或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三)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和工商部门出具的2009年近期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四)2008年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和企业开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收入发票; (五)2009年上半年企业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全部咨询合同、跨地区承接业务备案表(或备案证明)及部分业务的咨询成果文件。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和企业营业执照; (七)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八)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九)省检查组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检查的程序 (一)由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抽调专家,组成检查组; (二)省检查组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各有关市通知受检企业准备接受检查; (三)省检查组对重点检查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听取被检查企业负责人情况汇报,并查阅相关材料; (四)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可对部分受检企业采取材料审查的方式进行检查; (五)省检查组填写检查情况统计表(详见附表),汇总检查情况,归纳检查发现的问题并研究、提出改进意见与建议; (六)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检查结果。 六、检查工作的组织 本次检查共分为三个检查组,分赴5市进行检查。 第一组:济南、聊城 第二组:青岛 第三组:烟台、威海 检查工作自10月12日开始,10月30日结束。 七、工作要求 (一)检查人员应当保持客观性和独立性; (二)检查小组在检查不同的企业时,应当遵循一致性原则,保持检查方法和判断标准的一致性,以确保监督检查的公正性; (三)检查小组要认真负责、明确分工,认真做好详实记录,对发现的问题注意取证齐全,保证检查结果真实准确,按时完成该项工作。 附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检查表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
省标准定额站 |
抄送:各有关市标准定额站(造价管理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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