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 山东省工程建设造价服务信息网
鲁建标字[2008]3号
 
关于开展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2-01 00:00

各市建委(建设局):
为加强对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的管理,营造和维护公平的造价咨询市场竞争环境,根据建设部第149号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省建设厅鲁建发[2006]2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内、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二、备案条件、要求
1、备案条件应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在其工商注册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在同一市(含市辖区域)设立两家(包括两家)以上分支机构。
4、分支机构备案工作是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加强对分支机构管理而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求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加强领导,积极进行宣传和组织,及时做好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工作。
三、备案需提供的资料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申请报告;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见附件);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
    5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专职专业人员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职称证、人事代理合同、交纳的养老保险凭证原件、复印件;
6、分支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7、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四、备案程序
(一)分支机构备案资料上报
    1、造价咨询企业对照《实施细则》中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和要求,及时做好营业执照办理、专业人员配备等相关事宜。
2、各分支机构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将备案书面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并附资料原件,一并上报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造价管理机构。
3、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受备案资料之日起15日内,将所有审查后的备案资料统一报送省造价管理机构。
(二) 分支机构备案审核
省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对所报备案资料及原件进行审核。
(三) 分支机构备案公示、公告
    1、省造价管理机构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核后,将符合备案条件的分支机构名单在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
    2、对公示后无投诉的分支机构名单进行公告,并在备案表上盖章。
    3、各分支机构在其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造价管理机构领取核准后的备案表。
自2008年2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工作,形成备案制度。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须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做好相关工作。对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造价咨询企业,将按照建设部第149号令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为做好现有分支机构的统计、备案工作,本次备案时间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时间为2008年2月1日-3月31日。
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在本市工商注册的分支机构进行摸底,掌握本市分支机构的情况,并布置本市造价咨询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工作。
第二阶段:分支机构备案资料上报阶段,时间为2008年4月1日-4月30日。
第三阶段:核查阶段,时间为2008年5月1日-5月31日。
    第四阶段:公示、公告阶段,时间为2008年6月1日-6月30日。


附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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