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在清单模式下与以往工作的区别 --- 山东省工程建设造价服务信息网
 
招标人在清单模式下与以往工作的区别
发布时间:2003-07-03 00:00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随着建筑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的改革已势在必行。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目标是“控制量、信息价、竞争费”,实现了在国家宏观控制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的工程造价改革目标,这与建立健全完善的建筑市场机制相一致,实行真正意义上的量价分离,即工程量计算与组价分离。提高招标人的造价管理,也能充分调动施工单位能动性,提高施工技术,降低工程成本。因此,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正是当前推进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的必由之路,招标人在现行清单形式下与定额模式下对造价的管理是完全不同的。主要表下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工程造价的管理方式不同 建筑工程价格是建筑工程价值的货币表现,该价格由活劳动价格,物化劳动价格和剩余劳动的价格构成。其中前两种价格具体表现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其他直接费、施工管理费和间接费用。剩余价值的货币表现就是利润。 由于工程施工造价的特殊性,其理想的价格性质应当是合同定价,也即市场调节价。在定额模式下,招标人对工程造价管理只起一个宏观的管理过程,根本起不到微观管理,机械地代表国家造价管理部门对固定的价格实行管理,没有降低投资的主导权利。大家都知道定额是具有法定性的,含量由造价管理部门测定后,任何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无权修改,只有完全执行。这样招标人没有控制投资的主动性,投标人在报价时不能反映自己实际水平,降低竞争力。出现了接近标底中标的现象。按理说建筑物一旦设计完形体就无法改变,工程量按一定的规则计算是一个定值,不能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可由于双方利益的关系,确定工程量是出发点不同,出现了投标人在工程量上加量高估冒算,招标人审核量压价压量的现象,这就为双方搞不正之风创造了条件,出现了大量的腐败现象的发生。可真正对建筑工程造价起主导作用,有利用降低工程造价的是施工方案、施工工艺而不是固结于工程上的工程量。因此实行工程量清单就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招标人按一定的规则计算工程量,投标人根据信息指导自由组价,用投招标竞争的形式定价。招标人也就从对去的宏观管理就到了以量为主体的微观管理,这样就能实行无标底投标,合理底价中标的原则,对于招标人来说只要能保质保量完成工程任务前提下,首先就考虑的就是节约投资,如何以最低最简单的支付,并能保证一定条件下支付单价和施工工期不能变化。由于工程造价的计量难度大、管理难度大、结算难度大、价格数字大、变化影响因素多、价格形成的时间长,故招标人对造价管理需要具有专门知识和经验的高智能人员承担,这就给招标人在造价管理方面提出了难点,所以招人对工程造价的管理由过去过的单一地价格管理就为清单下的由中介组织介入的服务管理。如造价咨询单位、仲裁单位、律师服务组织、监督机构等,都可以全方位地由招标人委托进行工程造价管理。 二、对工程的投招标管理不同 在定额模式下,该工程使用的定额及计费文件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已明确说明,招标人及投标人都按同一定额及计费标准进行计算工程造价,按道理,招标人与投标人计算的价格是一模一样,可为什么不一样,而且有时相差特别远,这主要在于把不变的工程量变成了可变的,一人一个样,十个人十个样,把不应该的变为应该,把不正常的变为正常的人。把表面上价格的竞争实质是工程量的竞争,表面上是企业之间的竞争,实质上是预算人员水平的竞争。招标人可以按一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费用标准计算标底,作为招标人的期望值参于评标。可在定额模式下的完全以标底作为定标的主要依据,或者干脆是谁接近标底谁中标,根本没有竞争性,而完全靠运气,靠机遇。在清单模式下,招标人提供工程量,由招标人一方进行了控制,对于不变的就是就变的,谁计算都是不变的,没有必要多方进行计算,这样提高了可控性,也节约了多次算量的重复劳动。投标人可以很好地分析自己、对方及社会环境进行有目的地报价,用水平决定报价,用报价决定竞争。企业的利润水平根据竞争的需要由企业在报价时自主确定,不由政府或招标人做出任何规定。一般说来也不要向各分项工程上分配利润。这就是在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的前提下,合理低价是对双方都有利有的招投标形式。 三、对工程结算及支付办法的不同 在定额模式下,工程结算及支付的小单位是单位工程,招标人按单位工程的总量进行控制支付,以结算数为最终的支付款。这样对施工单位的投机性特别大,往往出现低价中标,高价结算、先亏后盈的现象。可在清单情况下,建筑单位是按清单项为最小结算和支付项进行控制支付,这种划分是以能够度量的独立实体为最小单位,既然能够度量而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就能单独地结算及支付。对工程造价进行了全方位的控制。对于投标人报的综合单价,是投标人结合自身的实力及技术水平自由组价而报出的,不存在结算时没有标准而高估冒算的现象,给双方管理减少了很多步骤。对于招标人在管理方面以合同固定价支付的办法,侧重于工程质量的管理。由于工程施工中存在着工程变更、索赔、利息等复杂因素,故除固定总价合同外,一般应允许在竣工结算时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以使工程施工价格能准确反映价值量。 总之,我国加入WTO给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带来了机遇又带来的挑战。我们必须发挥优势、克服弊端,抓住机遇,深化改革,建立一套立足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即符合我国国性,又符合国际贯例的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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