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标准定额站(造价管理处、办):
根据建设部令第149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49号部令)、《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审核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1】2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展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申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此次申报晋升甲级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2011年3月1日前,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且资质有效期(不含暂定期)截止2014年2月28日为连续36个月以上的;2010年1月1日—2011年2月28日新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资质有效期(不含暂定期)截止2014年2月28日为连续24个月以上的。
(二)申报企业应达到149号部令规定的甲级资质标准条件。
(三)至少有20名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其中至少10名造价工程师)在现申报企业稳定执业一年以上。
(四)申报企业在2011年3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之间应符合149号部令规定的乙级资质标准条件,且期间未被资质管理部门下发过整改通知书。
2011年3月1日前曾被资质管理部门限期整改的企业,在2011年3月1日前需整改合格。
(五)申报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连续两次被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评定为B级以上(含B级)的,可优先申报。
二、申报程序
(一)此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申报材料的上报工作,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形成书面文件后统一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企业的书面材料进行专家评审,评审合格企业经实地核查无误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三、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企业晋升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申请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企业基本情况及人员材料(附件1)、企业营业收入证明材料(附件2)三部分,每部分单独装订成册。
(一)企业晋升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申请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
企业晋升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申请由申报企业自行提供;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请登陆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信息网http://www.gczj.sd.cn/“资质管理”栏目“下载专区”自行下载)。
(二)企业基本情况及人员材料(附件1)
1、申报材料目录;
2、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企业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5、工商部门备案的股东会决议;
6、工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
7、企业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材料;
8、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材料;
9、工商部门备案的股东出资协议;
10、股东中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11、自有或租赁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12、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及技术职称批准文件、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毕业证书、从业经历证明;
13、造价工程师材料(以每个人员为单位整理相关材料):身份证、职称证书及技术职称批准文件、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及劳动合同。以上人员中属退休人员需在该人员资料后附退休证;
14、造价员材料(以每个人员为单位整理相关材料):身份证、职称证书及技术职称批准文件、造价员证书(《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及劳动合同。以上人员中属退休人员需在该人员材料后附退休证;
15、企业专职专业人员人事存档证明材料
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与申报企业签订的人事代理合同或托管协议,由该人事代理机构核准盖章认可的《人事代理名单》,人事代理费用缴费发票;
16、企业专职专业人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包括申报企业《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证》,由相应社保部门核准盖章认可的《企业员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表》,个人账户清单或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专职专业人员养老保险查询账号密码,山东省社会保险费专业收款票据,缴纳养老保险的缴款凭证(支票存根、银行划款单或征缴结算收据)。
(三)企业营业收入材料(附件2)
1、申报材料目录;
2、企业近3年完成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及其营业收入的汇总情况表(详见本文件附件1);
3、近3年完成工程造价咨询项目与咨询收入明细一览表(详见本文件附件2);
4、企业近3年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增值税发票);
5、企业近3年开具的营业收入发票(记账联)及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复印件,万元以上收入需提供银行进账单;
6、企业近3年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四、申报材料具体要求
1、申报材料如不能提供材料原件,仅提供复印件且由相关主管部门在复印件上加盖红章的,该复印件应装订入册,不视为原件。
2、申报材料中的专职专业人员劳动合同、人事代理证明材料、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材料、营业税发票(或增值税发票)均须提供2011年3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连续36个月的材料;
3、营业收入发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银行进账单所属时间均应在2011年3月1日—2014年2月28日之间,且截止日期距申报日期不能超过1个月;
4、2010年1月1日—2011年2月28日新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申报2014年2月28日前资质有效期内36个月的专职专业人员劳动合同、人事代理证明材料、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材料、营业税发票(或增值税发票)、营业收入发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银行进账单等材料;
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中企业简介内容包括:企业简历、企业取得乙级造价资质时间及其变更情况、企业经营状况及其拥有其他资质情况等;
6、企业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应与申报企业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一致,营业执照副本需有2013年度年检合格记录;
7、申报企业自有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即可,租赁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应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
8、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及股东出资协议应有全体股东签字、手印,且盖有工商注册所在地工商部门印章保证其真实有效性。股东出资情况证明须由工商部门出具且时间应为2014年3月,并注明全体股东姓名及出资额;
9、资质证书要提供企业现行资质证书和取得乙级连续36个月(不含乙级暂定期一年)的批准文件及相应资质证书;2010年1月1日—2011年2月28日新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应提供取得乙级(暂定期一年)和乙级资质转正后连续24个月以上的批准文件及相应资质证书,如企业涉及分立、合并、变更等事项的,须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及相应资质证书(副本);
10、企业专职专业人员是指具有造价工程师、造价员资格的专职专业人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同时具有造价师或造价员资格,专职专业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均应提供取得技术职称的批准文件且符合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要求;
11、企业专职专业人员年龄不超过60岁(至2014年2月28日不满60周岁);
12、企业所提供的劳动合同应与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劳动合同范本格式相符,真实、有效且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
13、企业专职专业人员人事代理合同或托管协议应在有效期内;
14、《企业员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应包括申报企业名称、人员名单、单位缴费费率、单位缴费金额、个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费率、个人缴费金额、缴费期限、个人社保号(代码)等);
15、营业税或增值税发票不得提供银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应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收通用(专用)完税证。
16、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完税证复印件,应每年按月份的顺序装订。完税证的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计税金额、税率、纳税所属时期等信息,缴税科目应为营业税或增值税。未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月份应提供纳税零申报报表,并由所属税务管理部门盖章;
17、企业开具的营业发票及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附在营业税发票之后,企业跨地区开展的业务,需提供有效的咨询业务跨地区执业备案记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地区承接业务备案公告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备案表);
18、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应使用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各条款填写清楚,无空白项;
19、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应符合示范文本的要求,在相关的报表附注中,有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专项收入相关内容且盖有报告出具单位印章;
20、申报材料装订要求
(1)申报材料使用A4幅面纸张,胶装成册,装订顺序按本文件要求排列(一式两份);
(2)企业专职专业人员材料顺序应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中企业专职专业人员登记表一致;
(3)附件材料均为黑白复印件装订成册,复印件除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正本外,需保持原件大小复印,不得放大或缩小,不得使用扫描件;
(4)所有复印材料须清晰整洁,专职专业人员相关证书复印件应包括编号页、照片页、内容页,证书如有续期记录、变更记录、考核记录,还应包括续期页、变更页、考核页复印件;
(5)附件材料的复印件,须在证件右上方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五、其他要求
(一)不得受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材料;
(二)请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时间报送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材料受理期间申报企业仅需提供装订成册的材料复印件,原件核查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申报企业在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申请中提报的资料、填写数据及所包含的附件资料内容须真实有效。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依法取消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
(五)材料审查完成后将进行第三方实地核查,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六、申报时间安排
(一)受理时间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014年3月17日—3月21日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014年3月24日—3月28日
(二)实地核查时间:2014年4月21日—4月25日
附件1:201×年完成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及其营业收入的汇总情况表 附件2:201×年完成工程造价咨询项目与咨询收入明细一览表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