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核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 --- 山东省工程建设造价服务信息网
鲁建标字[2015]18号
 
关于贯彻落实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核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07-06 14:27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4月2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标[2015]2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申请晋升甲级资质、甲级资质延续、甲级资质变更等审核工作做了进一步的改进和规范。为做好《通知》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请材料内容
  乙级造价咨询企业在申请晋升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甲级造价咨询企业申请资质延续时,申报材料应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营业收入证明材料三部分,每部分单独装订成册。
  为逐步实现造价咨询资质电子化申报和审批,自2015年7月1日起,资质申报时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的证书、身份证、职称证书及其批准文件(申请晋升甲级资质企业须报批准文件)、劳动合同、人事代理合同等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www.ccost.com)上填报,不需报送书面材料。其他书面申请材料仍需申报。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等材料(一式二份)
申请晋升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甲级造价咨询资质延续企业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上填写完成相关信息上报后,直接打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延续企业同时打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
  (二)企业基本情况(一份)
  1.申报材料目录;
  2.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5.企业所在地工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章程修正案、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
  6.企业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
  7.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基本情况信息证明或企业变更情况证明复印件;
  8.股东出资协议复印件;
  9.股东中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10.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含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11.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及批准文件、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12.企业为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办理的、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盖章的人事代理名单复印件;
  13.企业《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证》复印件,近3年山东省社会保险费专业收款票据、缴纳养老保险的缴款凭证、《企业员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表》复印件、专职专业人员养老保险查询账号密码。
  (三)企业营业收入材料(一份)
  1.申报材料目录;
  2.企业近3年完成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及其营业收入的汇总情况表,近3年完成工程造价咨询项目与咨询收入明细一览表;
  3.企业缴纳近36个月营业收入的营业税或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4.企业近3年开具的营业收入发票(记账联)及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复印件,万元以上收入需提供银行进账单;
  5.企业近3年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二、申报材料要求
  1.申请晋升甲级资质企业须在完成书面材料的同时,通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www.ccost.com)完成网上申报;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中企业简介内容包括:企业简历、企业取得造价资质时间及其变更情况、企业经营状况及其拥有其他资质情况等;
  3.企业营业执照的名称应与申报企业名称一致;
  4.自有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即可,租赁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应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5.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自2015年5月4日起,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九条第二项中的“注册资本总额”修改为“认缴出资总额”;删除第七项。
  6.企业章程及股东出资协议应有全体股东签字。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基本情况信息证明或企业变更情况证明时间应为申报日期前2个月内;
  7.资质证书需提供企业现行资质证书及原取得的资质证书或批准文件复印件;如企业涉及分立、合并、变更等事宜,需在申请资质晋升、资质延续前办理完成,并提供相应批准文件;
  8.申报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与造价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9.申请甲级资质的企业,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须为连续36个月内,且截止日期距申报日期不超过2个月;
  10.企业缴纳养老保险的缴款凭证指:支票存根、银行划款单或征缴结算收据;《企业员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表》需有相应社保部门核准盖章;
  11.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或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应按年月的顺序排列。税票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企业名称、税种、计税金额、税率、纳税所属时期、相应的税务部门印章等信息,缴税科目应为营业税或增值税。减免税、零申报企业应由税务部门出具减免税、零税的证明材料和完税证明。
  12.承揽企业工商注册地以外造价咨询业务,需提供咨询业务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造价咨询业务备案证明。
  13.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应符合示范文本的要求,在相关的报表附注中,有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专项收入的内容。
  三、初审工作和核查要求
  申请晋升甲级或甲级资质延续的企业,应将申请材料(含企业信息采集表、延续申请表、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及相应原件,按住建部149号令有关时限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受理机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企业的网上申报材料和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对所有申请晋升甲级资质的企业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对甲级资质延续企业进行部分抽查。重点核查企业造价师出资比例、企业缴纳社保、企业完税等情况,并填写核查情况表。
  四、企业资质变更审核
  (一)企业申请资质变更时,应将书面申请材料(一份),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上填写完成相关信息、上报。
  (二)甲级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变更,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在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变更栏内注明变更具体事项。需要换发证书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受理机构统一办理。
  涉及企业分立、合并等需要重新核定企业资质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理相应手续并换发证书。 
  五、其他要求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对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动态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情况的实时监管。相关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及时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上填报或更新企业相关资料。
  为营造公平诚信的咨询市场环境,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对企业资质发生变化未及时调整或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住建部149号令)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对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嫌疑或被举报的企业和个人开展核查,经核查确实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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