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标[2015]20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延续范围及条件
凡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的甲级、乙级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前申请资质延续。资质延续相关条件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规定执行。
二、资质延续程序及时间要求
(一)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其资质延续申请材料应于2015年9月20日前由所在地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并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完成网上申报。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申请材料原件由省定额站核验,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其资质延续申请材料原件、复印件报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初审,并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近三年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日常监管情况签署意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对部分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申请材料进行抽查,具体企业名单附后(详见附件3)。2015年10月31日前,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附件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审核情况汇总表》(附件2)。及部分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附件3)资质延续申请材料原件、复印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对准予资质延续的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收回原资质和执业印章,统一上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时换发新的资质证书和执业印章;甲级企业资质延续审核情况和意见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准予资质延续的企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收回原资质证书和执业印章,统一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新的资质证书、执业印章。
(四)资质有效期截止至2016年1月1日以后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参照本通知的相应要求,将资质延续申请材料报送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逾期未办理资质延续手续或达不到资质延续条件的企业,视为企业自动放弃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原资质证书失效,不得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三、资质延续应提交的材料
(一)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一式二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二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工程造价咨询)》(一式二份);
2、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称评审文件和身份证;
3、技术负责人的毕业证书、从业经历证明;
4、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20日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及代理人员明细,山东省社会保险费专业收款票据、缴纳养老保险的缴款凭证、《企业员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表》、专职专业人员养老保险查询账号密码;
5、企业所在地工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章程修正案、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出资协议、股东会决议;
6、2013年1月至2015年8月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或增值税发票。企业开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收入发票(记账联)及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万元以上收入需提供银行进账单。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7、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8、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应能反映建筑面积和有效期)。
(二)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各一份;
2、申报材料时间周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其他材料要求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相同。
附件:1.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审核情况汇总表
3.省级抽查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名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