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 山东省工程建设造价服务信息网
鲁建标函〔2017〕7号
 
关于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28 10:36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民政局、残联、老龄办: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全国老龄办综合部等部门《关于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17〕259号)的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厅、残联、老龄办决定联合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内容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主要制度落实情况。(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检查工作安排
      检查工作分各市自查、省级检查和部委抽查三个阶段。
    (一)各市自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民政、残联、老龄等部门于2017年4月30日前对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对照附件检查用表内容进行详细梳理汇总,形成自查报告,连同检查表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站。
    (二)省级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厅、残联、老龄办等部门及有关专家,于2017年5月8日-10日对济南市、济宁市进行检查,形成检查报告,连同检查表一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三)部委抽查:2017年5月中旬前由民政部领导带队,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全国老龄办相关工作人员和全国无障碍专家组成检查组,对我省进行抽查。
    三、检查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对于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科学规范开展,提高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深入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民政、残联、老龄等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制定详细的自查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尽快启动自查工作。
    (三)深入开展自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民政、残联、老龄等部门按要求做好自查工作,全面掌握本市实际情况,总结推行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经验和做法,按时报送自查报告,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并实施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四)做好材料准备。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民政、残联、老龄等部门要做好检查项目清单和检查资料的准备工作,切实整理好相关资料,落实好实地检查项目,做好迎检准备。
    (五)检查纪律要求。检查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站, 张少红,0531-87087057;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电子政务与信息资源处,白冰,0531-86126232;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任珊珊,0531-82959279 ;省残联维权部,武永海,0531-86158928 ;省老龄办老年事业管理处,周旭升,0531-51771608 。
    (七)其他。请各市于4月28日前将此项工作联系人姓名、职务和联络方式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站。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17〕259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山东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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