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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标函〔2020〕4号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0-03-20 09:13 |
各复审标准项目主编单位: 为加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提高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07号)的规定,决定组织开展2020年度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的复审工作。为做好复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指导,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为重点,结合深化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精神和要求,本着有利于建立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有利于提高工程建设标准水平的原则,进一步发挥工程建设标准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战略性、基础性作用。 二、复审范围 2015年12月以前批准实施的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详见附件1);2015年12月以后批准实施,但因现行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发生变化而不适用的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由主编单位提出标准复审申请。 三、复审程序 1.自审。需复审的标准主编单位会同参编单位结合标准实施、咨询、反馈等情况,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自审,形成自审意见,填写《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自审意见表》(附件2);并形成自审工作报告,填写《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自审意见汇总表》(附件3)。 2.专家审查。根据各单位自审结果,邀请专家对复审的标准进行逐项审查,提出是否继续有效、修订、废止、可转化成团体标准的意见。 3.公示。复审意见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上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4.公布复审结果。根据公示情况,审定公布复审结果。 四、其他事项 1.请主编单位将《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自审意见表》《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自审意见汇总表》及自审工作报告(含电子文件),于2020年6月30日前报送到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2.对未按时提交自审意见或无具体自审意见的标准,将根据复审意见予以废止或更换主编单位修订或转化成团体标准。 3.有强制性条文的标准,应专门对强制性条文内容提出复审意见,并说明与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关系。 联系人: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张少红,联系电话:0531-87087056,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路小纬四路46号1204室,邮编:250001,电子邮箱:zsh7056@shandong.cn。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18日
抄送: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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