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发布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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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2-14 09:59 | |||||||||||||||||||||||||||||||||||||||||||||||||||||||||||||||||||||||||||||||||||||||||||||||||||||||||||||||||||||||||||||||||||||||||||||||||
鲁标造字〔2023〕2号
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和《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促进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的动态化管理,规范信用信息采集发布行为,保障企业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客观、完整发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信息采集发布程序 (一)信用信息采集 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息、不良信息和“黑名单”信息四类构成,基本信息包含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从业人员信息和工程业绩等信息。 企业信用信息由企业在“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系统”)注册登录填报,企业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企业信用信息除企业自行申报以外,还可通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动采集和其他各级相关管理部门推送等方式录入。 1.企业自行申报。(1)注册登录。企业填写法定代表人信息和承诺书后完成注册,按照年度评价工作要求,填报基本信息、优良信息、不良信息和“黑名单”信息。(2)日常登录。企业基本信息、优良信息、不良信息和“黑名单”信息如有变更或新增,应在信息发生变更或新增后15日内登录系统更新。 2.市级主管部门采集。各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通过主动采集、其他管理部门推送及大数据共享获取的信用信息,应在获得信用信息起10个工作日内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并告知相关企业。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由注册地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采集;外省入鲁企业由在我省首个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采集;不良信息由信息发生地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采集。 3.省级主管部门采集。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主动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直接进行录入,并通过系统推送告知相关企业和市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二)信用信息审核、认定、公示 1.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各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申报企业基本信息审核,优良信息、不良信息核验。 (1)基本信息审核。各市需对企业注册填报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2)优良信息、不良信息核验。各市需核验企业填报的优良信息、不良信息及证明材料是否与原件一致,核验通过后在系统内提交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认定。 2.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各市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交的信用信息进行审核认定,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主动采集录入的企业信用信息直接认定,并通过系统推送告知相关企业和市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3.市级主管部门公示。各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和采集的信息经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认定后,认定结果由各市负责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企业自行申报信用信息,各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示(公示期不计入办理时限)。企业申报信用信息存在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后应及时更正信用信息记录并将弄虚作假行为记入不良信息。 4.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公示期内企业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明材料。信用信息审核认定结果存在错误的,相关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三)信用信息发布 企业信用信息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期限要求如下: 1.企业未注销前或未申请退出,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2.优良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 3.不良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自对该不良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理之日起计算,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 4.“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企业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黑名单”情形行为的,期满后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转为不良信用信息,再公开1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 二、信息采集发布范围 信息采集发布范围详见附件。 三、有关要求 (一)企业进入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系统(http://www.sdbzzj.org.cn/ShandongPlatform/Login/LoginShanDong)页面,进行注册登录申报。 (二)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精心组织,严格把关,要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及时开展辖区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审核等工作,扎实做好信用信息动态管理工作。
附件: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优良信息、不良信息采集发布范围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中心 2023年2月13日
附件 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优良信息、不良信息采集发布范围 (一)优良信息采集发布范围
(二)不良信息采集发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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